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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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以及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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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争议仲裁成功案例
    所属分类:工伤赔偿以及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12/5/5 阅读:2006

    审判长: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段某丽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被告邵阳市某绿化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邵阳律师网)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不是可通过人事仲裁的人事争议,而是劳动争议。原告提供的工作证证明她是被告邵阳市某绿化管理处工作二十多年的原固定工人,而不是公务员或聘任制公务员,其与被告发生的是被非法扣除工资的劳动工资争议,而不是履行聘任合同争议,因此不能适用《公务员法》第100条第四款“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另根据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本案原告没有被辞退,因此也不适用人事争议仲裁;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本案被告非法扣除原告一年工资,是典型的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因此本案只能适用劳动法的程序和实体来解决。(邵阳律师网)

       二、原告仲裁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扣除原告工资的违法行为是从其2006年9月1日送达《关于给段某丽同志行政记过处分的决定》给原告之后开始一直持续到2007年9月1日止。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其时效应从该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原告在被告违法行为终了之前就提起仲裁和诉讼,因此没有超过时效。送达决定书的行为,只是被告告知原告其准备要实施违法行为的信号,但并不是其扣工资这一违法行为已经实施和实施完毕,因为工资要按月发放的,发工资的时间还未到,何来扣发工资。(邵阳律师网)

      综上所述,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邓琼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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