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联系我们

    电话:133 4739 1822
    Q Q:1141847000
    手机:133 4739 1822
    联系人:邓琼泉
    地 址:邵阳市红旗路,美地公元写字楼24楼23B02室,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与合同纠纷
当前位置 :首页 > 典型案例 > 交通事故与合同纠纷
    两车撞死一人 责任如何分担
    所属分类:交通事故与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2/6/30 阅读:1384
     郑金雄  周赞马

      摩托车驾驶员小王命丧国道。他倒在血泊中,身上有两辆大车的碎片。从这些碎片看,他接连遭遇了两起交通事故。他先是被牵引车撞倒,紧接着又被大货车碾轧。但是,谁也不知道,他究竟是被牵引车撞死的,还是被大货车轧死的?

      这种情况下,死者家属应该找谁索赔?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两车撞死一人”的特殊索赔案进行了宣判,李司机驾车肇事后未保护现场、未抢救伤者、未报警,驾车逃离现场,对事故造成的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损失70%的赔偿责任。阿荣驾车时未注意观察前方交通状况,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事故损失15%的赔偿责任。而小王无证醉酒驾车,也应自行承担事故损失15%的责任。

      第一起事故

      牵引车撞摩托车,司机“不知情”

      “我不是肇事逃逸,只是不知道自己撞人了。”牵引车的驾驶员李司机在法庭上竭力为自己辩解。他说,事发当时,他正一边驾车一边瞌睡,所以,没有发现牵引车撞上了摩托车。

      李司机还解释说,他当时瞌睡得厉害,行驶中听到“啪”一下,吓了一跳,就惊醒了,惊醒了以后,自然反应就是猛打一下方向盘,还差一点开到沟里面。后来,他开了一段路,才靠路边停下来看了一下,一看,保险杠没了。“当时感觉也没什么大问题,我没有太在意,就开着车走了。”

      这起事故发生在324国道厦门段269km处,时间是在2011年3月11日23时许。小王的家属说,如果当时李司机能够下车施救,保护现场,或许,小王就能够活下来。但是,李司机选择了离开。

      第二起事故

      货车刹不住,从身上碾了过去

      紧接着,又发生了第二起事故。当时,一辆大货车路过事发现场,货车驾驶员阿荣看到小王时,要刹车已经太晚了,躲避也来不及了,结果大货车从倒在地上的小王身上碾了过去。小王的摩托车也被碾得粉碎。

      大货车的驾驶员阿荣立即停车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的处理。23时21分,交警赶到事故现场时,发现小王已经当场死亡。后经福建力思司法鉴定所检测,死者小王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毫升201毫克,超过了醉酒驾车标准。

      两天之后,肇事逃逸的李司机被警方抓获。

      2011年4月1日,同安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了认定,认为在第一起事故中,第一辆大货车的驾驶员李司机在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王因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在第二起事故中,包括被撞的小王在内,三人都负有一定责任。

      拿到交警的认定书后,死者小王的家属把两辆大货车的驾驶员、第一辆大货车所属公司、第二辆大货车的车主,以及各相关保险公司统统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经济损失127万余元。

      ■连线法官■

      撞人不知情 说法太牵强

      审理此案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太多偶然的因素,促成了摩托车驾驶员小王的死亡。

      如果不是小王自己酒后驾车,事故或许不会发生;如果牵引车在撞倒他之后,不急于逃逸,及时保护现场,也能避免悲剧;如果后续跟上的大货车能尽到注意义务,刹住车,小王或许也能活下来。

      但是,这一个又一个“活命”的机会都被错过了,最终导致了小王的死亡。

      针对牵引车李司机的辩解,法官不予采纳。法官认为,李司机所说“没有注意到事故的发生”过于牵强。因为,他自己都承认说,他感觉到车子碰撞到了一个东西,他也下车看了,发现保险杠坏了。但是,他未履行施救义务,视而不见,继续驾车向前行进。

      法官还指出,他在事故发生后匆忙回到河南老家,企图逃避责任。

      据介绍,李司机因犯交通肇事罪,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

      法官告诉记者,鉴于被害人已死于事故路段,且李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不论被害人是死于李司机逃逸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李司机都应依法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专家说法■

      多因一果 责任咋定

      本案的发生,是多个原因造成的。对这种多因一果的侵害,责任如何分担?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王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结果,是由于各方当事人过错行为结合造成的,属于“多因一果”,也就是无意识联络的数人的侵害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责任承担,就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和所占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奚天宝)
    邵阳律师www.sypp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