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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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与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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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详解
    所属分类:刑事与行政案件  发布时间:2012/7/25 阅读:1856

    故意杀人罪

         1.故意杀人罪
        (1)故意杀人罪的中的人是指他人的生命。
         在我国,自杀行为不是犯罪。胎儿和尸体均不属于故意杀人罪构成的行为对像。毁坏尸体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以构成侮辱尸体罪。但是,误以尸体为活人而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溺婴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杀人行为的行为方式一般表现为作为,有时也表现为不作为。不作为杀人方式以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责任或义务的形成,主要是基于身份、职务或者先前行为。

         (3)杀人的手段有多种,但如果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人的,应如何定罪,主要是看这些方法是否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在认定本罪(及故意伤害罪)时应注意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处理的规。具体的规定有:
    (1)第238条: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2)第49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而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3)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4)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
    (5)第292条:聚众斗殴罪致人重伤、死亡的;
    (6)第333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3.对自行为的处理。
        (1)组织、策刬、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相约自杀的处理。如果相约双方都亡,不存在刑事责仼问题;相约各方各自实施自杀,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未死,未死一方也不负刑事责任;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成或者放弃自杀的,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引起他人自杀的处理。
        (1)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2)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也不成立犯罪。
        (3)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自杀死的,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就追究刑事责任。
        (4)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死亡,但对自杀死亡结果不具有故意时,应按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并从重处罚。如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只能认定为强奸罪,自杀的后果作为量刑的情节。      

        受托杀人的处理。
        对本人生命的承诺不能阻却受托杀人者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1.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界限。
        无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均出于过失,两者区分的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行为人基于轻伤或者重伤他人的故意而过失地造成他人死亡的,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行为人并无伤害、杀害他人的故意而过失地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没有伤害故意的一般殴打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的,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没有过失的按意外事件处理。现实中发生的推人一把或者打人一拳,他人倒地因头部磕在石头或者其他硬物上而导致死亡的情況,由于行为人一般不具有伤害的故意和性质,所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特别是对于父母为教育子女而实施惩戒行为导致子女死亡、邻里之间由于民间纠纷一方殴打另一方造成死亡,以及轻微暴行为致人死亡的案件,一般不能轻易地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审判实践中,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和间接故意杀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难以区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1)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前者表现为人预见到自已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所认识的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低,后者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已的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所认识的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高.
       (2)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前者表现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违背了其本意;后者表现为行为人放仼他人死亡结果约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容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3.对过失致人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套用不作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模式,定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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