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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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与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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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准确认定绑架罪
    所属分类:刑事与行政案件  发布时间:2012/7/26 阅读:1740

      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心,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或者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1.绑架罪的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
       【1】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或者以实力控制他人,即绑架的单一行为。有人认为该罪在客观方面应是复合行为。即由绑架行为与勒索财物或者提出不法要求行为两部分组成。这主要是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在绑架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和属性存在不同理解,即勒索财物是否属于绑架罪的一个行为组成部分。根据法条的规定,勒索财物是对绑架罪主观目的的表述。这个目的在实践中只要能够充分证明即可,并不要求有相应对等的实际行为。因此,绑架罪在客观方面只要存在绑架行为即可。
       【2】绑架的方法:主要是暴力、胁迫、麻醉,但不限于这三种方法。绑架行为的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之下。如行为人为勒索财物,采用欺骗方法将被害人骗至某处,乘机将其扣押作为人质的,也属于绑架。胁迫的内容也不限于暴力。其他方法不是指任意的方法,而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施加于被害人人身,从而使之失去反抗能力的方法。
       对于缺乏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被害人,行为人采取偷盗、欺骗等方法使其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实力控制支配下的,也可以成立绑架罪。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绑架罪。婴幼儿是指6周岁以下的儿童。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从婴幼儿约监护人手中拐骗婴幼儿的,然后将其扣为人质向其亲属勒索财物的,应以绑架罪处理。
       对婴幼儿之外的未成年人采用欺骗方法使其脱离监护,而向其亲属勒索财物的,是否成立绑架罪,关键是行为人有无继续实施使未成年人达到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状态的行为。
        【3】人质是否发生空间的转移不影响绑架行为的成立。
        【4】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和国家,行为方式包括勒索财物或者提出不法要求。直接向被绑架人本人索取财物的绑架行为或者第三人在不知悉发生绑架的事实之时应被绑架人的指令而交付财物的绑架行为不是绑架罪,而构成抢劫罪。
        (2)主体:
         14周岁至16周岁的人实施架行为并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并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至于这种目的是否实现,对犯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需要研究的问题: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动机以实力支配他人后,才产生勒索财物意图或者其他不法要求,并进而勒索财物的,也应认定为绑架罪。即只要在行为人勒索财物或者提出不法要求时,被害人仍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的,就可以认定为绑架罪

         2.本罪的既遂与末遂不能以是否勒索到财物为标准
         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实施的绑架行是否实际控制被绑架人。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提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实际得到财物或者实现其他不法要求,是否杀害人质、伤害人质、释放人质等,都对既遂没有影响。

         3.共同犯罪
         在一个人完成绑架行为之后,另一人参加进来,与前一人共同实施勒索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二人的行为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

         4.几种特殊情况的认定
       (1)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将被害人杀害后,临时产生以被害人作为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或者提出不法目的的犯意,因人质已经不存在,不构成绑架罪,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2)在绑架过程中有强奸行为的,数罪并罚。
       (3)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以暴力、胁迫手段对其进行实力控制,进而向其近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应成立绑架罪。
       (4)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5)杀害被绑架人后又取走财物的,应认定为绑架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6)在绑架过程中,杀死被绑架人之外的人,应以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5.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理
         对此情形以绑架罪定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在实施绑架过程中,因绑架、虐待等行为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或者被绑架人自杀的。
       (2)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定罪,而不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以绑架罪、故意杀人罪进行数罪并罚。绑架后杀人灭囗的,也只定为绑架罪。
       (3)对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从字面上看,可以理解为一个行为过程和一种结果状态,前者包括杀人预备、未遂和既遂,后者仅仅包括既遂。这里应理解为一种结果状态,也就是杀害被绑架人是指杀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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