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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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与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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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成功的离婚胜诉案——婚姻确认
    所属分类:离婚与继承纠纷  发布时间:2012/12/18 阅读:1606

                      一起成功的离婚胜诉案——婚姻确认


                                 代  理  词

    尊敬的独任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某英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与李某华宣告婚姻无效一案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采纳: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案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其理由是李某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现在仍是刘某昌的妻子,李某华没能提交其与刘某昌的结婚证或者现在的民政部门出具其与刘某昌至今仍是合法夫妻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同时,李某华也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她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因此,她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有关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

       二、唐某英是刘某昌的合法妻子,有结婚证为证,申请人申请书中承认她知道唐某英与刘某昌在2007年办理了结婚登记。

        三、申请人所说她与刘某昌仍有夫妻关系纯属虚假,有以下事实为证:第一,2000年以后公安户籍卡上都没有显示李某华与刘某昌是夫妻;第二,刘某昌的第二任妻子范某英以刘某昌妻子身份领取低保,李某华及其女儿一直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第三,刘某昌与范某英1999年8月恋爱,2000年元月28日登记结婚,2005年10月26日经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无论是2000年元月28日刘某昌与范某英的结婚证,还是2005年10月26日大祥区法院的判决书都没有认定李某华与刘某昌仍有夫妻关系,国家公文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是毋需置疑的。法律证明力高于证人证言。另外,只要稍微有点思维常识的人都晓得,如果李某华与刘某昌仍有夫妻关系,那么在刘某昌与范某英结婚的五年时间里,并且刘某昌还与范某英母子三人住在一起,因经常吵架导致离婚。这种情况下,李某华及其三个女儿就会向民政部门或法院申请认定或宣告刘某昌与范某英重婚和婚姻无效了,不可能拖到今天;第四,刘某昌与唐某英登记结婚,民政局的登记资料也没有显示李某华与刘某昌存在夫妻关系,否则刘某昌就无法与唐某英登记结婚;第五,刘某昌还活着的时候,李某华及其女儿都不敢说李某华与刘某昌有夫妻关系,因刘某昌还活着她们不敢说假话,说假话刘某昌会反对,现在刘某昌死了,死口无对了,李某华及其女儿就来说刘某昌与李某华仍存在夫妻关系,这种动机让人无法认同。

        四、申请人从未关心过刘某昌,而唐某英一直与刘某昌一起生活,照顾着刘某昌的生活起居,直到刘某昌死亡,可谓夫妻恩爱,相濡以沫,而申请人置刘某昌于不顾,等到刘某昌一死,就出来争财产争利益,其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动机不良,正如平素人们常说的“素来不种苹果,一旦苹果熟了就来抢摘苹果”。这种心态和作为是法理不容的。

    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代理人:邓琼泉律师

                                               201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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