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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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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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房不给承租人打招呼 法院判决卖房协议无效
    所属分类:房地产与经济纠纷  发布时间:2013/2/2 阅读:1428

    卖房不给承租人打招呼 法院判决卖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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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12日,费县某乡镇农民刘某因在县城打工,便与县城孟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孟某将在某小区一处楼房租赁给刘某使用,租期为2年,并约定了租金以及租赁期内孟某不得出售等内容。刘某按时支付了租金。2012年3月12日,孟某与王某签订了该楼房出售合同,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套楼房卖给王某,双方到房产部门进行过户登记。刘某得知后认为,孟某将楼房出售给王某之前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征求其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意见。该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孟某与王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孟某就楼房租用签订了租赁合同,确立了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刘某是承租人,孟某是出租人。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作为承租人的刘某享有对租赁物出卖前的知情权,同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由于作为出租人的孟某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孟某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闫珊珊 张慧)
     
     
    来源: 中工网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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