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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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以及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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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成功案例
    所属分类:工伤赔偿以及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13/6/17 阅读:1726

      代  理  词


    尊敬的独任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年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邵阳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采纳:

        一,请法院判决邵阳某有限公司支付王某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600元,理由如下:
        1,邵阳某有限公司和王某年均提交了同样一份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王某年是与邵阳某有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工作年限是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2,在法庭上双方都承认从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2月22日在协商续订劳动合同事宜,即在这段期间双方并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双方在这段期间没有劳动关系,因此就不存在所谓辞职的问题(辞职的前提应该是有职即有劳动关系),王某年所填写的所谓辞职申请应是无效行为。3,到开庭时至邵阳某有限公司只是口头声称提高劳动条件与王某年续订劳动合同,但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他提供了哪些条件,故其所谓的愿提高劳动条件与王某年续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成立。综上三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邵阳某有限公司应向王某年支付经济补偿。

        二,请法院判决邵阳某有限公司支付王某年416天休息日加班工资84156元,理由如下:
        1,王某年提供了邵阳某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简称某某驾校)于2012年9月26日为其出具的证明,证实了王某年2004年到2011年底在校工作,月薪2200元,每周工作6天,上班期间没有休过事、病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假日,即证明了其加班的事实;2,虽然邵阳某有限公司也提供了某某驾校于2012年11月9日为其出具的证明,但就其证明力而言,一是某某驾校是邵阳某有限公司的组成部分,与其有及其明显和强烈的利害关系,二是该证明指出王某年已于2010年主动辞职与邵阳某有限公司同时提交的2012年终止王某年的劳动合同证明书存在明显逻辑上的混乱,由此可见,该份证据因没有真实性而没有证明力。3,邵阳某有限公司称王某年基本工资只有900元,但没有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因此邵阳某有限公司不能证明王某年的加班工资已付。

        三,请法院判决邵阳某有限公司支付王某年年休假工资12137元,其理由与第二项支付加班工资的理由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代理人:邓琼泉律师
                                                         201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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