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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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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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民事上诉典型案例
    所属分类:房地产与经济纠纷  发布时间:2013/9/30 阅读:1324

             民间借贷民事上诉典型案例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雄,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台湾地区南投县中寮乡龙岩村十三邻龙南路194之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廖某娜,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派出所大安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呙家园  号  号。
    上诉人黄某雄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3年8月16日(2013)大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大祥区人民法院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对本案法律关系作出判定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偿还上诉人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0万元借款。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一审原告)提供了银行汇款凭证,证明了其于2010年9月15日从台湾以汇款的方式借给被上诉人(一审被告)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承认拿了这笔钱但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借款,但没有按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证明这笔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即所产生)的财产。相比较而言,上诉人(一审原告)已相对充分地证明了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有义务就其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然而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没有;那么根据民事诉讼证明盖然性而非确然性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理应确认上诉人(一审原告)所主张的事实,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的辩驳;然而一审法院的判决却正好相反。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举证责任的要求上适用了双重标准。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程序错误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就这笔钱分别主张不同的法律关系;退一步讲,就算法院认为是共同财产,也不宜直接驳回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上诉人(一审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以分割共同财产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前述上诉请求。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3年8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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