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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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与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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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致死案的成功辩护
    所属分类:刑事与行政案件  发布时间:2015/1/29 阅读:1230

    李某某故意伤害(致死)一案辩护词
    ------以下是辩护要点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受李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李某某等故意伤害致王某死亡一案的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本律师在开庭前认真阅读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李某某本人,对本案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等有了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李某某系未成年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某某1996年1月1日生,2013年11月16日和邓某特等六人与被害人王某一伙等多人发生斗殴,在群殴过程中致王某死亡,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
        在发生斗殴之后,在得知被害人王某死亡之后,李某某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犯刑法,在第二天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整个犯罪事实和经过,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李某某是喊邓某特来调解的,不是邵阳市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控的故意伤害案的纠集者;是否应当定故意伤害罪有待商榷。
        从学校学生即证人证言和李某某的供述,事情的起因是李某某在学校过道走路时无意碰了被害人王某一下,王某借此两次殴打李某某,于是,李某某为了化解矛盾,免得王某为这件事再次殴打自己,于是请邓某特来帮忙讲和,这一点也得到邓某特的证实;至于后面发生的打架以及致王某死亡的事,完全超出了李某某的意料之外。李某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动手打架,并且不但没有动手打架,反而还在劝阻其他人不要打架,从这一系列情节也可以看出李某某的初衷确实是来讲和的,而不是来打架的。
        四,被害人王某自己也有过错,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王某两次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殴打李某某,才导致本案的发生;二是王某自己至少两次提议去“防洪大堤去”,也就是说,他自己有强烈的打群架的意愿,促使矛盾升级,最终酿成苦果。
        五,李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
        李某某系在校学生,读书认真刻苦,成绩优异,从来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系初犯;并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深,易于改造。
        综上所述,请合议庭高度关注本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护意见并采纳,给初次犯罪的未成年犯李某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减轻处罚。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邓琼泉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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