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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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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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案律师代理意见
    所属分类:房地产与经济纠纷  发布时间:2015/12/8 阅读:809

    钟某玲与某某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的律师代理意见

        本代理人认为某某人民法院在钟某玲执行一案中存在过失,具体阐述如下,
        一,某某人民法院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下了(1997)某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何某治承包福利宾馆所交的押金二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某某人民法院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下了(1997)某法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何某治预交武冈市福利公司九七年三月至九月期间的承包费五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这二份裁定表明冻结何某治所交付的尚在福利公司手上的七万元款项是合法的。有冻结的法律依据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
        二,从审理本案的法官1997年2月26日邀请福利公司开座谈会的座谈纪要、1997年2月28日对福利公司负责人的调查笔录可以证实何某治总共交了二十万零八十元承包费另加贰万元押金在福利公司那里,何某治只要交一万七千元每月的承包费,到何某治1997年2月26日走人那天止福利公司应收取的承包费才不到7万元,并且福利公司承认何走的那天止也没有损坏福利宾馆的东西,贰万元押金不能扣,也就是说何某治包括承包费加押金在内还有至少15万元钱在福利公司手里,而钟某玲二次保全的财产总共才7万元,福利公司有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法院当时完全可以并且应该从福利公司账户上冻结这7万元钱,可是法院并不去冻结,只是找福利公司的负责人谈了谈,不采取实际措施。
       三,虽然法院说福利公司后来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并没有就此下裁定,表明法院也认为此异议是不成立的。福利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该会通知钟某玲的,钟某玲并不知到有这回事,所以福利公司是否真正提出过执行异议也不得而知。再加上法院当时并没有在银行冻结福利公司的钱,所以按情理来说福利公司也不可能提出什么执行异议。
       四,所谓福利公司同意毕某亮转包何某治所承包的福利宾馆是在裁定书和判决书下了之后和法院法官约谈了福利公司和毕某亮之后,这种所谓的同意与转包是对抗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    邓琼泉   律师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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