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迪,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钟某林,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蔡桥乡落马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黄某宽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 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钟某林赔偿原告王某迪医疗费111857元、误工费48817元、护理费23614元、交通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600元、营养费5400元、残疾赔偿金80735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2200元,以上合计326223元;具体详见附表。
二、请求判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赔偿项目进行赔偿。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15日17时30分,被告钟某林驾驶车牌号为浙JA8K81的小型客车,自湖南省邵阳县蔡桥乡柘山村驶往蔡桥乡街上,行驶至邵阳县蔡桥乡杨桥村路段时,与对向驶来由邹某和驾驶并载乘原告王某迪的车牌号为湘EMC455的普通摩托车相碰撞,致邹某和、王某迪受伤,二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钟某林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邹某和、王某迪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钟某林驾驶车牌号为浙JA8K81的小型客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发生保险事故时在保险期限内,因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3月 日
王某迪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
1、医疗费=107260.97(正骨医院医疗费)+4597(邵阳县人民医院)=111857元
2、误工费=65994元/年÷365天×270天=48817元
3、护理费=47885元/年÷365天×180天=23614元
4、交通费=50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人×68天=13600元
6、营养费=30/天×1人×180天=5400元
7、残疾赔偿金=36698元/年×11%×20年=80735元
8、后续治疗费=15000元
9、精神抚慰金=20000元
10、鉴定费=2200元
以上合计3262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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