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某生(一审被告),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新田铺镇桥当头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上诉人:肖某新(一审原告),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长木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上诉人王某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所作的(2019)湘050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所作的(2019)湘050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肖某新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肖某新全部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
一审肖某新提供了三张充满瑕疵的借条,没有提供银行转账的任何记录,也没有提供证人证言以证明王某生借他现金58000元的基本事实。王某生在答辩状中和在法庭庭审中已经详细陈述了写借条的过程。实际上王某生与肖某新之间根本不存在借现金的事实。
事实真相是肖某新和王某生2008年的时候在广东东莞合伙“买马卖马”搞六合彩非法经营,肖某新2008年11月1日垫资了2万元,2008年12月30日一个买马的顾客借了肖某新5000元用来“买马”(六合彩),肖某新要王某生去收这笔钱,于是以王某生的名义向肖某新出具借条。后肖某新退伙,2010年8月1日,肖某新以与王某生合伙经营六合彩生意垫付了2万元钱,买马的顾客没有还钱给他以及合伙经营六合彩他应该有盈利为由要王某生出具所谓的“欠条”。以上肖某新与王某生合伙经营六合彩并写下欠条的事实王某生提供了唐某一、王某元等四个当时跟他们在一起的老乡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结合庭审调查肖某新不能合理解释借现金的事实,足以认定肖某新与王某生之间根本不存在民间借贷,只存在非法经营六合彩的事实。
另外,王某生除了在2018年9月8日、2019年1月11日通过微信分别转账5000元给肖某新外;2018年1月27日、2018年2月3日王某生通过微信转账分别转了5000元给肖某新,这两笔5000元一审的时候没有查明,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
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因为肖某新与王某生之间根本不存在民间借贷,只存在非法经营六合彩的事实,而非法经营六合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应该依法予以打击的。如果用民间借贷的合法形式来保护非法经营六合彩的目的,会助长非法经营六合彩的违法犯罪的赌博行为,既对本案处理不公,也对构建公序良俗的社会有害。
综上所述,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3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