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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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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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的道路是曲折的,但前景是光明的
    所属分类:房地产与经济纠纷  发布时间:2019/6/5 阅读:526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竹,女,     年     月      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国税新村     栋     单元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告,二审被上诉人):隆回县某某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回农电公司),住所地隆回县电力局      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胡某竹与被申请人隆回县某某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对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所作的(2018)湘05民终155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年6月16日隆回县人民法院所作的(2018)湘0524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现在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18)湘05民终1552号民事判决书和隆回县人民法院所作的(2018)湘0524民初478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七项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具体事实与理由

    再审申请人胡某竹原系邵阳市化纤厂职工,因该工厂改制而下岗。胡某竹于2008年2月被招聘到被申请人隆回农电公司所属的三阁司供电所工作,2009年3月被调至隆回农电公司所属的高坪供电所工作任营业网点收费员。申被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保险。2010年11月14日,胡某竹在高坪供电所上班时与同单位职工周某辉发生口角后打架并受伤,胡某竹于2010年11月18日至12月29日在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42天。2010年12月25日,隆回农电公司以胡某竹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根据湖南省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文件关于清退临时工精神为由,解除与胡某竹的劳动关系。2011年11月3日,胡某竹就此向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1月7日受理了胡某竹的投诉。2012年1月13日,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撤销了立案,建议胡某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胡某竹遂以申请人身份向隆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多项请求事项中有一项请求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共计105435元。隆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作出隆劳仲案字【2012】第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第五项内容为:由被申请人隆回农电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胡某竹2011年2月至2012年5月停工津贴12320元(16个月×770元/月)。仲裁裁决书分别于2012年7月18日、7月25日送达后,胡某竹、隆回农电公司均向隆回县法院起诉。隆回法院作出(2013)隆民一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其中第四项内容为:由被告隆回农电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胡小竹2011年2月至2012年5月停工津贴12320元。后来双方上诉,邵阳中院以(2014)邵中民一终字第168号判决维持这一判决内容。

    以上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内容,一、二审的判决内容证明了如下事实,就是否决了隆回农电公司解除与胡某竹劳动关系的合法有效性。直到2012年5月,隆回农电公司与胡某竹仍然有劳动关系并应支付停工津贴。
    根据上述事实,那么2012年5月至今,隆回农电公司与胡某竹仍然有劳动关系,仍然应该支付停工津贴,理由如下:一、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只有三种情形,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意协商解除。而事实上,从2012年5月至今,上述三种情形都没有发生,因此隆回农电公司与胡某竹仍然有劳动关系。至于说隆回农电公司强行不准胡某竹去上班,那是要由隆回农电公司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能以此剥夺胡某竹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至于隆回法院以(2013)隆民一初字第725-1号民事裁定第四项:驳回原告胡某竹要求被告隆回农电公司支付2012年6月至法院判决之日的工资及其他后续损失100000的起诉。邵阳中院以(2014)邵中民一终字第167号裁定维持这一内容。是因为这是胡某竹劳动仲裁后新加的诉讼请求,而该项新加的诉讼请求又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因此两级法院驳回这项诉讼请求在法律程序上是完全合法的。但这一裁决内容并没有也并不等于法院依职权解除了胡某竹与隆回农电公司的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现在隆回法院和邵阳中院要求胡某竹证明2012年6月之后胡某竹仍然与隆回农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再审申请人胡某竹认为这一要求怪怪的,在事实上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显然这一要求是认定法律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湖南省高院予以纠正,有鉴于此,请湖南省高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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