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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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与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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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 刑事再审
    所属分类:刑事与行政案件  发布时间:2019/6/5 阅读:299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颜某勇,男,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陈家桥乡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组某某号。因本案于2018年2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梅州市监狱。
     申请人颜某勇因诈骗罪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1日作出的(2018)粤5103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不服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8)粤51刑终149号刑事裁定,现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潮安区法院所作的(2018)粤5103刑初358号刑事判决和潮州市中院所作的(2018)粤51刑终149号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判决颜某勇无罪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定性明显错误
    凡属懂法律的人通过仔细审阅本案的全部侦查案卷,不难发现,本案自始至终吴某钦和颜某勇在商量和谋划买卖香烟的事,而吴某钦与颜某勇都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从事烟草买卖属于非法经营,依法不予保护并且依法应予打击;案卷能证实不但这次是吴某钦主动向颜某勇提出非法买卖香烟的事,而且在此之前其多次与罗某荣有过非法买卖香烟的行为。因此本案应依法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涉案的4万元购烟款应作为赃款赃物依法没收国库,把吴某钦、颜某勇作为非法经营罪的共同故意犯罪的被告进行判决和量刑。罗某荣因买卖香烟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决量刑了,凭什么吴某钦可以逍遥法外。颜某勇也是因为看到自己的妻弟罗某荣非法买卖香烟被刑事拘留逮捕关押在长沙看守所才不敢履行合同把香烟邮寄给吴某钦的,怎么能说因此就构成诈骗呢?
    二、本案定性为诈骗罪明显错误
    颜某勇本人以及辩护律师在辩护词和上诉状中已经就本案不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与理由讲的很清楚了,在此不再啰嗦重复。但要提请高院关注的事,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颜某勇的父亲和律师分别向法制大队、公诉人、主审法官提出,愿意退还吴某钦的4万元钱,愿意将4万元钱通过给公、检、法转交给吴某钦,公、检、法都婉拒。颜某勇本人在公、检、法的供述中从来没有说不退还这笔钱。如果公检法认为本案是诈骗罪,吴某钦是被害人,那么检察院和法院依法应该通知吴某钦到庭应诉,然而检察院的起诉书、法院的通知书都对此只字未提。
    综上所述,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仔细审阅本案的卷宗,纠正本案的定性,准确打击犯罪,维护法律。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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