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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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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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黑犯罪控告状
    所属分类:交通事故与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10/22 阅读:395

     控  告  状

           控告人:刘某元,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胡家垅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控告人:曾某华,系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案由:涉黑涉恶刑事犯罪
           控告请求
           一、请求对曾某华涉黑涉恶刑事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将其绳之以法;以彰显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为刘某元伸张正义,维护其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刘某元在某某房地产公司曾某华手里购买了双清区广场国湘大厦一间70.03平方米的门面。该门面于2011年9月8日经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归刘某元所有,于2012年11月21日经邵阳市房屋产权处登记发证给刘某元。在此之后,曾某华仍然霸占刘某元的这间门面,曾某华仍然向快鱼服饰出租该门面和收取租金;2013年1月25日双清区法院通知快钰服饰将租金交到法院财务,但快鱼服饰屈服于曾某华的淫威不敢将租金交给法院,仍然将租金交给曾某华;后来快鱼没有租该门面了,曾某华又将该门面出租给中国黄金金店并一直收取租金至今。
          该门面于2011年9月已经法院把产权判明,曾某华与刘某元就该门面再不存在产权争议,至此曾某华继续霸占该门面已不是民事侵权行为而是刑事犯罪行为。曾某华的淫威竟然压过法院的执行行为;曾某华的权力竟然超过法院的权力,曾某华竟然凌驾于法院和法律之上。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发生曾某华霸占刘某元门面达八年之久仍然逍遥法外,此乃天下奇闻,令人赫然。他这样的行为不是涉黑涉恶?那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涉黑涉恶!
          此致
    邵阳市政法委

                             控告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9月  日

    附:证据材料
    1、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判决书
    2、刘某元门面房产证
    3、双清区法院给快鱼服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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