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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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与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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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所属分类:刑事与行政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22 阅读:607

       郑某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郑某强的委托,指派邓琼泉担任其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刑事辩护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本律师开庭前研阅了本案全部卷宗,参与了今天的庭审,现就本案刑事和民事发表辩护和代理意见如下:
           一、刑事部分
           1、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武对伤害事实的发生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减轻郑某强的法律责任。理由如下,张某武自己也承人借郑某强89600元钱尚未归还,事发当天郑某强要他还钱,张某武又再次推诿,不但不还钱,而且恶言相向,导致本案事发,并且张某武先动手打郑某强太阳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郑某钱要求张某武还钱合理合法,张某武以过年期间问他还钱而恼羞成怒、恶言相向继而打人,对本案的起因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减轻郑某强的法律责任。
           2、在打架过程中,张某武由于身材魁梧,力气远比郑某强强大,先用手紧勒郑某强的脖子,继而用拳头多次殴打郑某强的太阳穴,有证人证言和司法鉴定为证,郑某强无还手之力;双方相互推搡殴打对方,都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对损害的发生负有同等过错,应承担同等责任。
           3、本案现场扯架的德国马牌轮胎店的老板黎某杰、湘约滴滴车行的员工何某二人的证言都证明郑某强只打了张某武的左大腿和腰部,并没有击打张某武的胸部。张某武的伤情鉴定胸部第4、5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大腿只构成轻微伤。张某武、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武第4、5肋骨骨折是由郑某强打击所致。因此张某武构成轻伤二级是郑某强打击所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依法不应予认定。因为现在的刑法不赞成客观归罪;也不赞成主观的认为大概加估计推断刑事案件事实,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请法庭依法认定郑某强无罪。
           二、民事部分
    1、医疗费、鉴定费凭有效票据核算。
    2、后续治疗费没有实际发生不应支持,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刑事案件中没有法律依据,计算营养费在本案中没有事实依据。
    3、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算标准过高,应按实际情况据实计算。误工时间有证据证明的只有10+15+10=35天;护理时间只有10+15=25天;按73300元/年标准计算过高;伙食费应按50元/天计算。
    4、本案原告人自己存在过错,依法应对民事损害承担50%的责任。
           综上所述,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采纳辩护人兼代理人的辩护跟代理意见。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兼代理人:邓琼泉    律师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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