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彭某,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东市廉桥镇淡泉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告:中国某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邵阳市北塔区崀山路资枣社区 栋 号
负责人:龙某明,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月×5000元/月=55000元
二、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月×5000元/月=50000元
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月×5000元/月=50000元
四、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6月×5000元/月=30000元
五、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44041元
六、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872元
七、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100天×60798元/年÷365天=16656元
八、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1000元
九、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00天=5000元
十、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营养费=30元/天×100天=3000元
十一、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轮椅费=288元
十二、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后续治疗费=15000元
以上合计270769元,已付20000元,应付250769元。
案由:工伤赔偿纠纷
事实与理由
原告彭某系被告中国某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快递员。2019年9月27日上午,彭某在送快递途中,因车子刹车失灵导致翻车,造成右内、外、后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胫骨中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彭某受伤后被送到邵阳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即从2019年9月27日入院到2020年1月6日出院,共计住院治疗101天,共计花去医疗费44041元,邮政快递公司垫付了20000元。
2020年7月13日,彭某所受伤经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9月16日,彭某的伤经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
原告与被告就工伤赔偿达不成协议,于是向邵阳市北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北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彭某迫不得已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盼判如所请。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0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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