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联系我们

    电话:133 4739 1822
    Q Q:1141847000
    手机:133 4739 1822
    联系人:邓琼泉
    地 址:邵阳市红旗路,美地公元写字楼24楼23B02室,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与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首页 > 典型案例 > 房地产与经济纠纷
    代理词(民间借贷)
    所属分类:房地产与经济纠纷  发布时间:2021/7/20 阅读:91

    李某光、刘某兰诉黄某勇、李某春、邓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某光、刘某兰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诉李某春、黄某勇、邓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于参考并采纳。
        一、本案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证明:1、原告提交的三张加盖邵阳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印章且有黄某勇、李某春签名的收据以及银行转账记录,足以证明三被告以邵阳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义借了原告一个10万、一个98万、一个12万元钱的事实。2、原告提交的历次结算单,足以证明三被告确认:以邵阳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结算,并且以前述的10万元、98万元为借款本金的基数计算利息,将利息转为本金,为了便于计算,由原告陆续追加本金的事实。3、从历次结算单可以证明,前述的12万元是没有参与结算的。
        二、关于李某春于2015年5月22日向李某光出具200万元借条的定性问题。从原告向法院提交的附表可以看出,该借条是以邵阳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14年2月22日的结算单确认的1538751元为本金,以之前历次结算的交易习惯月息2%,乘以截止到2015年5月22日的借款期限15个月而出具的。因该借条是以公司之前的计算单结算的本金为基础,在计算利息时没有违反公司之前的月息2%的交易习惯,也没有违反公司之前历次将利息转为本金的交易习惯,因此李某春出具该借条的行为应该代表公司。
        三、由于2015年5月22日200万元的借条,和2014年5月11日12万元的借条,都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因此,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四、2014年5月11日的那笔12万元的借款,由于双方在收据上约定了月息2%,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历次结算将利息转为本金的交易习惯,请法院支持原告附表上的算法。
        五、由于邵阳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只有三被告这三个股东(注册资本1000万元,黄某勇出资340万元,邓某光出资330万元,李某春出资330万元),没有其他股东;所以三股东就是公司,公司就是三股东,财产和利益混同。在2016年6月22日公司被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局吊销执照之后没有依据《公司法》规定依法及时清算,更没有通知债权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三被告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并应依法承担清偿原告债务的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邓琼泉律师
                                                  2020年12月14日

    邵阳律师www.sypp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