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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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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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
    所属分类:交通事故与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1/7/20 阅读:170

    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

        原告:胡某秀,女,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石桥社区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刘某峰,男,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街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营业场所: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   号
        负责人:文某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刘某峰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01988元,具体详见附表;
        二、请求判决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就上述赔偿款项对原告进行赔偿;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3月15日12时17分,被告刘某峰驾驶车牌号为湘EC269A的小型客车,沿邵阳市邵阳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与石桥南路交叉口地段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进入路口的沿邵石南路由北往南行驶的胡某明驾驶的搭乘原告胡某秀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以及胡某明和胡某秀受伤的交通事故。
    该次交通事故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认定刘某峰负主要责任,胡某明负次要责任,胡某秀无责任。
        胡某秀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后从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8月6日在邵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44天,用去医疗费165940元。2020年9月21日,邵阳市人民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秀右足构成十级伤残;左肩构成十级伤残;颅脑损伤由于其没有鉴定资质,建议另行找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2020年12月22日,胡某秀颅脑所受伤经邵阳市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患有脑外伤后精神病性症状,评定为八级伤残。
        另查明,刘某峰驾驶车牌号为湘EC269A的小型客车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其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起诉前,原被告不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故起诉前来,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胡某秀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2月  日

        赔偿明细表

        1、医疗费=165940元
        2、误工费=39842元/年÷365天×(144天+6月×30天)=35366元
        3、护理费=66816元/年÷365天×144天=26360元
        4、交通费=144天×8元=1152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44天=7200元
        6、营养费=120天×30元/天=3600元
        7、残疾赔偿金=41698元/年×20年×32%=266867元
        8、精神抚慰金=10000元
        9、鉴定费=7500元
        10、后续治疗费=500元×12月(治精神病)+30000元(取钢板等)=36000元
    以上合计559985元

        应付(559985元-120000元)×80%+120000元-70000元(被告垫付款)=401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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