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民事起诉状
原告:唐某礼,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新邵县迎光乡 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告:田某燕,女, 年 月 日生,苗族,住新邵县迎光乡 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婚生小孩唐某田、唐某源2014年7月至2021年7月的抚养费1600元/月×7年×12月=134400元;
三、请求判决婚生小孩唐某田、唐某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
四、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费30000元;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9年4月在广州市打工时相识,2010年5月14日双方在新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1月2日生育女儿唐某田,2012年2月23日生育儿子唐某源。2014年7月,被告因在外面有外遇而离家出走,原被告开始分居。
2015年5月被告向新邵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离婚,2015年6月3日新邵县法院驳回被告的离婚请求;之后被告继续离家出走,跟常德的一个叫刘某明的男人生了一个私生女叫刘某仪。
原被告婚生小孩唐某田、唐某源从出生到现在都随原告及原告父母一起生活,被告从2014年离家出走至今未支付一分钱的小孩抚养费。
综上所述,被告因有外遇而离家出走至今,并且曾起诉过离婚,充分证明原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同时因被告不抚养小孩没支付抚养费,被告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生小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应判决原被告离婚,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应判决被告补偿抚养费;第一千零九十条(二)应判决被告支付损害赔偿费;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应判决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新邵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唐某礼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9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