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王某生诉鲁某春民间借贷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独任审判长: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王某生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诉鲁某春民间借贷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官审理时参考采纳。
一、经过本案的庭审举证质证,被告鲁某春对原告提交的①2006年1月2日4万元的借条、②2006年4月份1万元的借条、③2007年3月27日5万元的收条、④2007年4月12日的2万元的借条、⑤2007年11月10日的2万元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除了2007年3月27日5万元的凭条写的是“今收到”外,其他4张凭条均白纸黑字写的是“今借到”,这是被告鲁某春出具凭条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四笔钱从证据上依法确认为民间借贷是天经地义确凿无疑的,庭审中被告再怎么曲解抵赖狡辩都是牵强附会苍白无力的。
至于2007年3月27日5万元的凭条写的是“今收到”,鲁某春狡辩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但是,如果是投资款的话,他又不能够提供他与原告王某生签订的投资合伙协议之类的能够证明是投资的证据;另外,如果是投资款的话,该凭条上怎么又明确注明“此款每月息3000元”呢?既然是投资款为什么没有注明为怎么分红呢?据此,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比较,该笔5万元款项依法认定为民间借贷更符合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
二、关于利息问题,凭条上注明有利息的,诉讼请求上才计算利息,并且诉讼请求上计算的利息远远低于凭条上注明的利息,且诉讼请求的利息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全部支持!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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