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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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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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分类:交通事故与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2/10/18 阅读:80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光,男,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机关宿舍  号,身份证号,电话。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兰,女,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巷  栋,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某勇,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桥头街道办事处社区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春,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面铺乡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邓某光,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社区 路 栋号,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邵阳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住所地为邵阳市大祥区   路  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7日作出的(2021)湘0503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03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邵阳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李某光、刘某兰偿还借款本金1189177元(一审判决720733元);黄某勇、李某春、邓某光对邵阳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借款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对2014年5月11日邵阳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李某光出具的120000元借款本金不认可,理由是李某光没有提供这120000元的银行转账记录。上诉人认为一审的这一不认可理由苍白无力、过于牵强、主观武断,有偏袒被上诉人之嫌。
        一是该借款发生在2014年5月11日,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前的法律,没有要求民间借贷必须有银行转账记录,不能用2015年之后的法律去要求2015年之前的民间借贷行为,这是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
        二是被上诉人并没有否认这张借条的真实性,邵阳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对外借贷的公司,李某光是一个个人,如果李某光没有借钱给邵阳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该公司会向李某光出具此借条吗?李某光有这个能力这个实力迫使邵阳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他违心出具这张借条吗?这是违反日常生活经验的。
        2、一审判决对李某光在与投资公司进行结算时,公司把部分利息确认为本金,为了筹齐借款本金为整数,便于结算,李某光又实际投入141400元的本金(详见历次结算单),没有依法予以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具体是:
    2013年5月22日结算时,李某光投入本金72500元的事实,详见2013年5月22日结算单;
    2013年6月22日结算时,李某光投入本金20000元的事实,详见2013年6月22日结算单;
    2013年10月23日结算时,李某光投入本金6500元的事实,详见2013年10月23日结算单;
    2013年11月23日结算时,李某光投入本金42400元的事实,详见2013年11月23日结算单。
        3、一审判决认定,李某光、刘某兰诉讼请求过高,月利率过高,存在重复计算利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详细计算如下:
    ①10万的本金,从2012年12月8日计算至2015年5月22日的利息,本息合计为100000元(本金)+100000×2.5%×29月=172500元,2015年5月22日前的法律,允许月息2.5%。
    ②98万的本金,从2013年1月22日计算至2015年5月22日的利息,本息合计为980000元(本金)+980000×2.5%×28月=1838500元,2015年5月22日前的法律,允许月息2.5%。
    ③12万的本金,从2014年5月11日计算至2015年5月22日的利息,本息合计为120000元(本金)+120000×2%×12月=148800元,这张12万元的借条上,约定的利息是2%。
    ④历次结算时,投入的本金为141400元;
        以上四项累计等于:
    172500+1838500+148800+141400=2301200元。
    然后减去已付的96万元,被上诉人应该依法支付,法院应该依法判决给上诉人的本金为2301200-960000=1341200元;
        然而,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是1189177元,远低于1341200元,上述铁的事实可以证明,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哪里高了呢?
        综上所述,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盼!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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