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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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以及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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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典型案例之三
    所属分类:工伤赔偿以及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12/1/6 阅读:1703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三

    作者:邓琼泉 时间:2011-11-25

      农民工崔炳财从事煤矿掘进工作长达26年之久,不幸患上了二期尘肺病,向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某煤矿开出巨额工伤待遇索赔单。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宣判,由某煤矿支付崔炳财工伤待遇40万元。(邵阳律师网)

        某村村民崔炳财,于1982年至2008年间,先后在某县龙胜乡煤矿、双龙煤矿、七桥镇天生新井煤矿从事掘进工作;在这三家煤矿,崔炳财分别干了17年、4年和5年。 (邵阳律师网)

      2008年4月8日,崔炳财来到某县回龙镇某煤矿从事技安、掘进工作。崔炳财到某煤矿时,未进行健康检查;上班期间,某煤矿也未为他办理工伤保险和制作工资表。在某煤矿工作到当年8月,身体已经出现不适的崔炳财离开某煤矿,没有再到岗上班。6月11日,崔炳财参加职业病鉴定,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经过职业病诊断鉴定,确定崔炳财患二期尘肺病,合并左上肺活动性肺结核。(邵阳律师网)

      同年8月18日,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认定崔炳财系某煤矿的职工,其患职业病属于工伤。当年底,某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崔炳财为伤残叁级,无护理依赖,停工留薪期六个月。(邵阳律师网)

      次年1月,经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认定崔炳财与某县回龙镇某煤矿之间,自2008年4月8日起,已建立劳动关系。(邵阳律师网)

      某煤矿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县法院于2009年5月8日判决,认定某煤矿与崔炳财之间,自2008年4月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邵阳律师网)

      2010年1月25日,崔炳财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某煤矿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由某煤矿支付工伤待遇共计近64.13万元。 (邵阳律师网)

      同年3月17日,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崔炳财与某煤矿之间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由某煤矿向崔炳财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40.16万余元。 (邵阳律师网)

      某煤矿不服劳动部门的裁决,向某县法院提起诉讼。 (邵阳律师网)

      在诉讼中,某煤矿申请专家证人市卫生局副主任医师任在鸣出庭作证。任在鸣认为,尘肺病系长期接触二氧化硅粉尘造成,最快时间一年,二期尘肺形成时间一般为二至五年。 (s邵阳律师网)

      某煤矿提出,崔炳财所患职业病系先前的用人单位危害造成的,应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某县七桥镇天生新井煤矿承担责任。(邵阳律师网)

      因新井煤矿属于小煤矿,早在2010年5月就被县政府关闭,营业执照也被县工商局注销。某煤矿将新井煤矿原法人作为第三人,同时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崔炳财与某煤矿之间劳动关系成立;某煤矿没有依法为崔炳财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崔炳财所患二期尘肺,合并左上肺活动性肺结核职业病,县劳动部门认定属于工伤;故崔炳财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某煤矿应当支付崔炳财工伤保险待遇。 (邵阳律师网)

      同时,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而某煤矿未提供证据证明崔炳财所患职业病系先前的用人单位新井煤矿危害造成的。

      一审判决维持了县劳动部门的仲裁。 (邵阳律师网)

      某煤矿仍然不服,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调整崔炳财的工伤待遇问题,不应直接处理崔炳财的最后与先前用人单位之间承担责任的纠纷,对于某煤矿要求崔炳财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请求,可以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邵阳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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