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姚某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邵县 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姚某某不服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15日作出的(2022)湘0503刑初387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503刑初387号刑事判决,以量刑偏重改判姚某某缓刑四个月或者拘役二个月。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本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总的案情是钱某炜安装GOIP设备,但违法所得只有16585.51元,仅此一项刚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其他情节都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故本案属于情节比较轻的,钱某炜量刑六个月比较适当。
但根据罪责刑相统一的刑法原则,根据姚某某在本案中的情节及所起的作用,与钱某炜的量刑相比较,姚某某判实刑拘役四个月,显然偏重。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是钱某炜通过网友阿胜得知,帮助他人搭建GOIP设备可以赚钱,他便通过网络找到上家“天天学院”,两个智能手机是钱某炜买来的,音频数据线是钱某炜买来的,登录接入“天天学院”的向日葵账号也是钱某炜,收钱也是钱某炜,收钱后分配利益也是钱某炜,也就是说,安装GOIP的工作全部是钱某炜做的,钱某炜把设备安装好后喊姚某某来就是看护一下设备,姚某某所起的作用很小,是辅助作用,姚某某应该是从犯。再加上本案案涉设备只运行了22.5个小时,造成的损失也只有李某平的30000元,姚某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六 第一款 第三款之规定,大祥区法院对姚某某的判决量刑偏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姚某超的上诉请求!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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