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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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与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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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的辨析
    所属分类:离婚与继承纠纷  发布时间:2023/9/6 阅读:83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硕,男,  年  月  日出生, 汉族,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  街  号,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扈某蔓,女,  年  月  日出生, 汉族,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社区居民委员会   路 号,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
        上诉人不服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50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2023)湘050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婚生女儿李某颖由李某硕抚养,扈某蔓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或者判决婚生女儿李某颖由扈某蔓抚养,李某硕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二、依法撤销(2023)湘050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第(四)项,改判李某硕无需向扈某蔓支付自2021年8月起至2023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33000元,李某硕无需向扈某蔓支付共同财产分割款62500元;
        三、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扈某蔓承担。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对一审判决原被告离婚无异议,但对一审判决的(二)、(三)、(四)项有异议,强烈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予以裁判,具体理由如下:
        1、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婚生女儿李某颖更应该由李某硕抚养,一是因为李某颖已经超过两岁,不是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二是扈某蔓心胸狭窄,为了报复折磨李某硕,不准李某硕探望女儿,剥夺女儿的父爱,让其幼小的心灵留下缺乏父爱的阴影,如果由李某硕抚养,因为李某硕心胸开阔大度,会尽量协助扈某蔓探望女儿,就算夫妻离婚,李某颖仍然能得到充分的父爱母爱;三是扈某蔓好吃懒做,没有经济来源抚养小孩,她说为了照顾女儿,主动放弃了工作机会,那上诉人就不能理解了,中国有几千万上亿的小孩,如果都像扈某蔓这样主动放弃工作,那还得了,现实生活中也不是这样的,在爷爷奶奶等长辈的帮扶下,父亲母亲可以一边工作一边照顾好小孩的,所以这哪里是为了照顾小孩不得已放弃工作,明明是找借口不工作!而李某硕既可以在父母的帮扶下照顾好李某颖,又可以凭借自己的勤劳肯干养活全家,还可以给女儿一个良好的示范!四是李某硕还抚养了与前妻生的女儿,与李某颖只差5岁,两姐妹也有玩伴。
        2、如果法院硬是要把李某颖判给扈某蔓抚养,根据邵阳本地法院的普遍判例,也只要支付800到1000元每月的抚养费;如果扈某蔓嫌800到1000元每月少了,那就让李某硕来抚养,由李某硕抚养,扈某蔓不出抚养费都可以。
        一审判决按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判决抚养费是错误的,一是小孩并没有生活在广州市,二是李某硕是劳务派遣务工人员,没有长期固定在广州市工作,有时在湖南、有时在湖北、有时在山西、甚至有时在西藏甘肃,怎么能够随心所欲定标准判抚养费?
        3、关于李某硕是否需要向扈某蔓支付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李某颖的33000元抚养费的问题;李某硕仔细查看了转给扈某蔓的钱,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累积超过5万元,这些都是有转账记录的,还不包括现金支付给扈某蔓的钱以及李某硕平时给李某颖买的各种各样的生活用品。李某硕已经完全尽到了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一审判决仅凭扈某蔓的一面之词,无视客观事实,就判33000元抚养费给扈某蔓,这也太不严肃不严谨,太随心所欲了!
        4、关于判决李某硕向扈某蔓支付共同财产分割款62500元的问题;这项判决更是错得离谱,首先,这个被拆迁的房子是李某硕父母的房子,不是李某硕与扈某蔓的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子;二是,这个房子的补偿款是全部归属于案外人李某硕的父母的财产,判决书怎么能够判决分割案外人的财产?怎么能够把案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这是人为的让李某硕背起62500元的债。三是,扈某蔓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拆迁办打了125000元进入李某硕的银行卡上,法官也没有以职权查明拆迁办打了125000元到李某硕的银行卡上;如果这125000元真的打入李某硕的银行卡,李某硕也认了,问题是,没有,平白无故要李某硕背起62500元的债,不公平!
        5、关于证据的评判和采信问题;李某硕提交了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的资料,证明在2021年11月2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扈某蔓买了一台付全款的本田汽车,依法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可判决书以各种理由搪塞不予分割。李某硕也提交了女儿百日宴收的礼金30014元,并且扈某蔓也当庭认可拿了这笔钱,这笔钱依法也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判决书也不予分割。而李某硕没有拿到125000元,判决书却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很明显,在本案的证据评判和采信上,施用了双重标准,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不想情绪宣泄,更不想意气用事,只祈求能用法治思维严肃严谨,公平公正合法合理裁判,上诉人不胜感激!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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