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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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与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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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窝藏、转移、隐瞒毒脏罪与贩卖毒品罪共犯的辨析
    所属分类:刑事与行政案件  发布时间:2023/9/6 阅读:104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陈某杰,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   居委会   巷   单元 号,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上诉人陈某杰不服武冈市人民法院(2023)湘058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武冈市人民法院(2023)湘058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以窝藏、转移、隐瞒毒脏罪定罪量刑,判处陈某杰拘役五个月。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从陈某杰一案的案件材料可知:朱某彬与陈某东在电话中商量毒品交易时,陈某杰在旁听到,但陈某杰没有参与他们二人的交谈交流也没有任何犯意沟通,不能因此认定陈某杰参与了他们两个人的毒品交易;陈某东用电子秤给朱某彬称了0.3克冰毒,陈某杰在旁看到,但没有提供毒品也没有提供毒资和称量工具,在法律上也不能认定为陈某杰参与贩毒;朱某彬拿到毒品后,给了陈某东400元现金,剩下600元毒资,陈某东指示朱某彬要其转到陈某杰微信收取为陈某东购买商品(游戏充值、买烟、槟榔等)用,陈某杰是开电竞酒店的,提供游戏充值、买烟买槟榔是其酒店提供服务范围内的服务项目,这属于陈某杰与陈某东之间的民事交易行为,也不能视为陈某杰获利,此行为本质上仍然是陈某东收取毒资,收取毒资后用于陈某东自己的消费。
        陈某杰的上述行为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因此只能认定陈某杰构成帮助陈某东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以窝藏、转移、隐瞒毒脏罪定罪量刑最准确;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问题是,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杰与陈某东或者朱某彬两人有通谋,因此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缺乏证据支持。
        综上所述,从案卷材料看,上诉人陈某杰没有贩毒的共同故意,也没有贩毒的共同行为或者分工行为,也没有获利,认定陈某杰贩卖毒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牵强附会的强行认定,有违刑法的严肃性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实属不妥!
        陈某杰窝藏、转移、隐瞒毒脏金额只有600元,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盼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关注。
    一审判决书以上诉人陈某杰犯贩卖毒品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偏重,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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