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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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与其他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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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之四
    所属分类:人身损害与其他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2/1/6 阅读:1571

    医疗事故典型案例之四

    作者:邓琼泉 时间:2012-01-05

      唐某9年前在市某医院做了一次右侧隐睾固定下降术,术后五年半发生癌变。经过咨询,唐某发现,那次手术医生并没有尽到责任,遂将那家医院告上了法庭。8月31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商丘市某医院赔偿唐某各项费用694946.65元。 (邵阳律师)

        2002年6月10日,唐某因右侧隐睾入住市某医院泌尿外科住院治疗。经过检查,该院医生采取“睾丸固定下降术”对唐某实施治疗,病历中没有记载向唐某告知术后风险及注意事项。2008年1月19日,唐某因感右侧睾丸不适又到该院检查治疗,彩超报告为“实性占位、睾丸头囊肿”。两天后唐某再次入住该院泌尿外科治疗,行睾丸摘除术,术后病理检查结果为:胚胎性癌+精原细胞瘤。

        2008年1月31日唐某出院,出院诊断为:右侧睾丸混合性生殖细胞肿瘤,左侧睾丸精索鞘膜积液,建议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之后,唐某先后到北京、南京等地医院住院治疗7次,住院400多天,支出医疗费229441.57元及其它费用22981.38元。 (邵阳律师)

        诉讼期间,唐某做了三次司法鉴定。2008年12月15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市某医院在2002年6月10日唐某住院后行“右侧隐睾下降固定术”的诊疗中存在过错,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唐右侧睾丸切除为8级伤残。2010年7月9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市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其医疗过失行为与唐某右侧隐睾癌变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因素)。2010年11月12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唐某因手术后引起广泛粘连性肠梗阻,经分解粘连、肠排列手术,导致营养障碍,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属三级护理依赖。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唐某因病入住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关系。市某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唐某所患疾病进行诊治。而该院在对唐某右侧隐睾的诊治过程中,未选择最佳治疗方案以规避隐睾癌变的风险,并且未告知术后风险及需密切随访等事项,违反了医疗原则,其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过失行为与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是造成唐某现在损害结果的主要因素,因此,该院应当负主要责任。但唐某所患疾病本身也存在癌变的可能性,因此,唐某对损害后果负次要责任。唐某所患疾病癌变后,共产生各项费用806183.32元,市某医院应当承担80%,即应当赔偿唐某644946.65元。由于市某医院的医疗行为,致使唐某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痛苦,因此市某医院应酌定赔偿唐某精神抚慰金5万元。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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