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2011年7月23日至2011年8月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水、方某、叶某军、刘某华和叶某芳(在逃)五人先后在某县某镇漕沅村周家组周某家里、某县某镇张家源村林家组一个房屋前的大树下和某县某镇栗桥村委会孔家村山上一空地上开设赌场,并召集和雇用三辆面包车接送某阳县、某县等地的人员到赌场以“二八杠”(又称“饼子庄”)的形式进行赌博,赌注最少为100元,没有上限。被告人刘某水、方某、叶某芳、叶某军和刘某华五人商定,通过从赌场庄家处抽红获取利益,其中被告人方某占25%的红利,被告人刘某水、叶某军、刘某华和叶某芳四人均分余下的75%的红利。被告人刘某水、方某、叶某军、刘某华和叶某芳五人在开设赌场期间,共抽头渔利五万六千余元,其中被告人方某获利一万四千元,被告人刘某水、叶某军、刘某华和叶某芳四人各获利一万零六百元。
案发后,被告刘某华、叶某军和方某三人分别于2011年9月9日、11月3日和11月6日到某阳县公安局投案。 (邵阳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水、方某、叶某军和刘某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水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叶某军、刘某华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