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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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与其他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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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自建住宅过程中雇工摔伤谁但责?
    所属分类:人身损害与其他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2/4/27 阅读:1849

    案情简介(法律咨询)   

       被告李某欲修建自己农村的房子,预计共建三层,并将该建房工程的人工整体以每层3万元包干的形式发包给了不具备建筑资质的包工头何某,由何某自行找人安排工匠修建,何某便找到原告孙某等人为李某扩建房屋,每天每人120元劳务费,由何某给工人们结账。在扩建房屋的过程中,孙某不慎踏空从未建好的三层掉下摔伤,摔成二级伤残。花去医疗费若干,因未协商好孙某的赔偿费用,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何某共同负担其相关赔偿费用40多万元。   

    争议焦点(法律咨询)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何某作为孙某的雇主应承担孙某的赔偿责任已无争议,争议较大的是李某作为房主将农村房屋的建设发包给了不具备建筑资质的何某,是否应与何某连带承担孙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李某的律师的代理观点认为:具体情况应具体对待,本案中李某属于农村小规模自建房屋,与一般的建筑工程性质不一样,在我国民间小规模的自建房都是自行请民间工匠建造,不会去请那些大的具有建筑资质的公司的,况且大公司也不可能承包你农村独栋的小规模建房工程,这是我国的一种特殊国情,农民自建房并不需要建筑资质,李某在本案中不存在选任过失,不能适用《人赔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不需要与何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邓琼泉律师作为伤者孙某的代理人发表的代理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该法第二条还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从上述法条来看,建筑工程的承包是需要严格的建筑资质的,何某作为个人显然不具备建筑资质,李某明知何某没有建筑资质,仍将自己房屋的建设整体发包给了何某,故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赔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应由李某和何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咨询)    邓琼泉律师进一步的反驳观点认为:房主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应当根据李某(农民)自建房屋的具体楼层数,分情况决定承建方是否需要建筑资质。我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还规定了: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即:“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不需要建筑资质的。   但是何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呢?《建筑法》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时并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建设部2004年12月6日制定的《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可以看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即: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是不需要建筑资质的,反之三层(含三层)以上则是需要建筑资质,受《建筑法》调整的。   本案中,李某预计是建成三层房屋,其应当雇请有建筑资质的公司进行,故其选用无建筑资质的何某承建房屋的行为存在选任过失,应当适用《人赔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李某与吴、何某对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邓琼泉律师的观点。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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