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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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生前预嘱具备法律效力” 成正式议案
    所属分类:律师文集  发布时间:2012/3/31 14:59:29 阅读:3539

        当所有治疗措施都已用尽,却还是回天乏力,面对已经丧失意识的病人,是勉强维持生命,还是尊重自然规律?(法律咨询

        行医30年,上海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临床肿瘤医院结肠肿瘤外科主任顾晋一次次面对这样的选择。今年,顾晋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议案,建议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在全社会推广“尊严死”,让“生前预嘱”具备法律(邵阳律师网)效力,这一议案已被列为正式议案。

    插管,拔还是不拔?

        一位肠道肿瘤晚期病人,躺在病床上,还有呼吸,但没有了神志。这时候,要不要维持生命?

        家属很纠结,就这么让病人“过去”,他们感情上“过不去”;如果不让病人“过去”,维持生命却是需要代价的,尤其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时候,医疗资源的支出代价更高。在感情和理智的权衡中,感情还是占了上风,家属要求医院为病人“插管”。(法律咨询)

        “插管”的日子一天天过去,一个月又一个月地过去,病人依然没有意识,仅仅是在借助医疗器械呼吸。家属日益感觉负担沉重,甚至无力支付,“感情的需要”终于让位于现实的经济压力,“现在,还是把管子拔了吧?”家属向医生提出这个要求。

        这时候,管子能拔吗?现有的医疗操作规范,不允许医生“说拔就拔”。医生很纠结,拔了,违反规范;不拔,病人家属付不起医疗费用。更让医生纠结的是,“勉强治疗”原本不仅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更是对生命尊严的不尊重,也是造成医患纠纷的一大诱因。

        “这样的纠结,在癌症晚期、脑死亡病例中很常见。当病人已经无法感知这个世界,勉强治疗能维持的仅仅是没有质量的生命,而不是‘生活’,勉强治疗意义何在?”顾晋说,发生在身边的一个个病例,让他意识到,通过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在全社会推广“尊严死”,让“生前预嘱”具备法律效力,很有必要。(法律咨询)

        事实上,近年来人们对生命质量日益重视,开始意识到“尊严死”对生命的意义。“尊严死”不同于主动致死的“安乐死”。顾晋说,“尊严死”是遵从自然规律、体现生命和谐的主张。当治疗无望时,是使用呼吸机等人工生命支持技术延缓死亡;还是选择接近自然死亡的方式,追求更多的临终尊严?人们完全可依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前提是填写“生前预嘱”。

        通过本人事先签署的“生前预嘱”,在生命末期按照尽量自然的方式,有尊严地离世——不仅是对生命的最大尊重,也能让医务人员和家属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产生心理上的崇高感和强烈的道德伦理要求。

        更现实的意义是,这种建立在个人“知情同意权”基础上的死亡方式,是缓和医患矛盾的良药。而对生命本身而言,死亡是所有生命的归宿,在生命尽头选择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保持尊严,也是一种基本权利。

       “预嘱”应有法律效力(法律咨询)

        各国经验表明,建立“生前预嘱注册中心”,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赋予“生前预嘱”必要的法律效力,是推广“尊严死”的有效办法。

        顾晋说,注册中心一般是由政府资助的民间公益机构,年满18岁的公民均可以通过注册,建立表达本人意愿的“生前预嘱”。

        一个人在生命末期,要或不要什么医疗照顾,要或不要生命支持系统延缓死亡,要或不要捐赠遗体、器官以救助他人,都可以在“生前预嘱”中做出预先指示。注册中心为注册者提供的服务有:文本存储、定时更新和必要时将文本传送至各类需要使用这个文本的医疗机构。注册中心要保证每位注册者的生前预嘱文本处在真实、准确、随时可以检索使用的状态。为此,顾晋在议案中提出——

    ■批准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的《生前预嘱注册中心》。通过使用本人签署的生前预嘱,使“尊严死”在中国变成现实,惠及中国的全体公民(法律咨询)

    ■为“尊严死”提供确定的法律(邵阳律师网)支持。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使个人填写的生前预嘱具有必要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和执行者按照生前预嘱实行的各种行为能够得到必要的法律保护

    ■依托“生前预嘱注册中心”开展各种志愿公益活动,使重视生命质量和死亡尊严,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制定相应的政策,使生前预嘱和针对生命末期的安宁缓和治疗制度化、合法化。制定的配套措施中,应有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必要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商业医疗保险应与社会医疗保险相结合,对于正式注册了生前预嘱的被保险人应有相应的优惠条款和给付条件(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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