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民事起诉状
原告:罗某敏,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北塔社区居民委员会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肖某波,男, 年 月 日生,汉族,新邵县人,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红日机械厂 栋1 号,身份证号 ,电话
第三人:邵阳市某某商会
法定代表人:孟某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30500578621284P
住所地:邵阳市城北路 号 楼
案由:股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肖某波将其从第三人邵阳市某某商会领取的应属于原告的28万元股份分红退还给原告,第三人负责协助;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2月5日原告老公曾某呈借被告肖某波100万元本金和利息已于2016年3月2日结清,有原被告于2016年3月2日签署的《关于肖某波受让曾某呈入股某某商会湘西南大市场4股分红协议》第1条为证。
同时该协议第2条还约定: 原告在湘西南的该4股股份在分红时,利润在10万元以内的利润全部归原告罗某敏所有,超过10万元的分红部分,原告罗某敏与被告肖某波各分取一半的利润。罗某敏在该4股分红的部分由第三人某某商会直接给罗某敏。
然而,2017年12月25日第三人邵阳市某某商会出具证明证实,原告老公曾某呈投资湘西南大市场的股份本金28万元,所产生的红利28万元,合计56万元,已被被告肖某波从第三人处领走。被告此举严重违反了原被告于2016年3月2日签署的《关于肖某波受让曾某呈入股某某商会湘西南大市场4股分红协议》第2条之约定,侵犯了原告的股份本金及股份分红权益。
为了维护民事协议的严肃性,维护原告根据协议依法应该获得的民事权益,现起诉前来,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明辨是非,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