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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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所属分类:律师文集  发布时间:2021/7/20 15:07:38 阅读:238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胡某宪,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广宫村   号,身份证号,电话  。
        被执行人:苏某来,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江东乡团结村   组,身份证号    ,电话  。
        执行请求
        一、请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苏某来退还胡某宪中介劳务费1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胡某宪;
        二、请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苏某来立即向执行申请人胡某宪支付其垫付的本案诉讼费5565元;
        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苏某来承担。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以(2020)湘12民终2188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判决,现在该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该判决书判定的第三项: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胡某宪中介服务费150000元;同时,该判决书判定的胡某宪垫付的应由被执行人苏某来承担的一二审5565元的受理费被执行人也没有给付。
        为了维护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法律权威,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执行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请求贵院对被执行人苏某来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胡某宪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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