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危某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路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执行人:彭某新,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社区 号,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彭某明,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路 号,身份证号。
执行请求
一、请求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彭某新、彭某明立即向执行申请人危某成支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详见(2019)湘050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法院强制二被执行人立即向执行申请人支付其垫付的诉讼费12680元;
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彭某新、彭某明承担。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以(2019)湘050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判决;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但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判定的义务。执行申请人垫付的受理费12680元也未支付给执行申请人。
为了维护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权威,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执行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请求贵院对被执行人彭新某、彭某明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