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返还原物纠纷案,原告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代理词)
邵阳市某残疾人托养中心一案代理词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某生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与邵阳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阶段的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参考并采纳。
一,邵阳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将杨某生作为本案被告属于被告主体错误。
邵阳市某残疾人托养中心与原告有购买混凝土纠纷,杨某生与原告没有混凝土买卖,杨某生作为自然人,与原告没有发生任何法律关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原告诉杨某生属所列被告主体错误,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邵阳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没有就自己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原告诉被告杨某生扣押泵车纯属子虚乌有、捏造事实,其理由如下:
1,原告于2013年1月12日将泵车开进邵阳市某残疾人托养中心福利院工地,又不运送混凝土过来,直到2013年1月30日才运送混凝土过来给邵阳市某残疾人托养中心浇灌楼面。原告上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怎么要诬告为被告扣车的行为呢;如果要是扣车的话,原告怎么还会在1月30日来给邵阳市某残疾人托养中心浇灌楼面呢。
2,如果是邵阳市某残疾人托养中心于2012年1月12日扣了原告的车,那为什么原告没有报警要求派出所出警放车,反而是邵阳市某残疾人托养中心法定代表人杨某生主动到檀江乡派出所报案要求派出所出面要原告派人来解决问题;并且告知派出所,原告将泵车开到邵阳市某残疾人托养中心工地,却不装混凝土过来,使得邵阳市某残疾人托养中心工地无法施工,延误工期,影响该工地其他工程开展。
3,经在场人唐某祥、秦某祥证实,2013年1月12日至2013年1月30日原告的泵车停在邵阳市某残疾人托养中心工地,是因为原告1月12日将泵车开入邵阳市某残疾人托养中心工地后故意不运送混凝土过来,直到2013年1月30日才运送混凝土过来浇灌楼面所致。2013年1月30日当天,浇灌混凝土的泵车存在故障,经维修后才勉强把楼面浇完,原告工作人员浇完楼面后就将泵车洗好坐另一台车走人,当时邵阳市某残疾人托养中心没有人阻止泵车离开;原告工作人员1月30日走人后就再也没有人到工地来把泵车开走,直到2013年3月8日之前泵车因自身故障原因开不动,经过一天的维修后于2013年3月8日才把泵车开走,从以上事实完全可以推断,2013年1月30日至3月8日泵车停在邵阳市某残疾人托养中,是原告泵车本身有故障和原告故意不积极维修而将泵车停在工地所致。无论是原告1月12日至1月30日不送混凝土来浇灌楼面而将泵车停在工地,还是1月30日至3月8日原告泵车本身故障和不积极维修不将泵车开走,都影响了邵阳市某残疾人托养中心的施工和增加了中心看管人员的费用,邵阳市某残疾人托养中心保留另行诉讼要求原告赔偿该笔费用的权利。
终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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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邓琼泉 律师
201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