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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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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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
    所属分类:交通事故与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6/5/20 阅读:819

    民事起诉状
       
        原告:肖某阳,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大园村    号,电话
        被告:张某龙,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黄亭市镇大田村东木司组   号,电话:
        被告:李某,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社区凤凰街   单元。电话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43453元、拖车费300元、施救劳务费260元、停车费260元;
        二、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车辆受损之后导致价值减损的折旧费10000元,鉴定费2000元,车辆受损之后不能使用需租车的租车费43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1月7日19时许,被告张某龙驾驶湘E97275小型客车,该车的所有人是被告李某,沿邵阳市双清区大兴路行驶至大元村三组地段时,发现走错了道路,在逆向行驶的同时实施掉头的过程中,与原告肖某阳驾驶的沿大兴路自北向南行驶的湘EH5975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的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张某龙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肖某阳无责任。
       原告车辆受损后用去修理费43453元、拖车费300元、施救劳务费260元、停车费260元。另外,原告车辆受损后比未受损时的车价值会减损,需租车代步等直接损失也应该由被告承担。事故发生后原告就损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不成,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上述全部诉讼请求为感!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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