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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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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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分类:交通事故与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1/10/15 阅读:142

    民事起诉状

        原告:湖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市某某工业园2栋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电话
        被告:湖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电话
        被告:湖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
        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某某乡政府机关家属楼
        负责人:陈某,该公司经理,电话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材料款即质保金50543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承包邵阳市北塔区茶元头污水截流工程需要,向原告采购排水管材及配件,并于2019年5月18日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了各种材料的单价,并约定被告不预付材料款,按发包单位拨付第一批工程款到位,扣除3%质保金后,材料款一次付清,若被告未按时付款,乙方可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同时约定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019年9月21日,原被告双方对所送材料进行对账,材料总价为1684767.41元,被告已支付255000元,还剩1429767.41元未支付。被告于2019年10月已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第一笔工程款,2019年12月收到了发包单位的第二笔工程款,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及时支付材料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以(2020)湘051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429767.41元,被告不服上诉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以(2020)湘05民终194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了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之后被告按法院的判决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货款。
        2021年1月份,被告以合同约定的3%的质保金(50543元)还没届满质保期限为由,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原告将50543元质保金支付给被告。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以(2021)湘051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其诉请,但该判决书同时判定原被告的质保期限为从2019年9月21日开始至2021年9月20日止,详见该判决书第4页第4、5、6行。该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将50543元质保金支付给了被告(详见银行转款凭证)。
        现在(2021)湘051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质保期限已届满,被告理应将作为质保金的50543元材料款支付给原告了,原告致电被告要其支付这笔款项,被告不予理会。故原告迫不得已向贵院起诉,以追索这笔材料款。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湖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邓琼泉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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