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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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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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投资款纠纷
    所属分类:房地产与经济纠纷  发布时间:2022/1/20 阅读:222

    王某生诉鲁某春、叶某泉、蒋某星返还工程投资款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生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诉鲁某春、叶某泉、蒋某星返还工程投资款一案的一审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的全部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关注并采纳。
        一、通过原告的举证(详见原告证据目录的3、4、5)和庭审双方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官的问话,鲁某春、叶某泉、蒋某星三人共计拿了王某生31万元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任何异议。
        二、鲁某春、叶某泉、蒋某星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1、鲁某春以他手里有《协议书(草签本)》那个项目吸引王某生参与投资这个项目,并与王某生于2005年12月26日签订《真诚合作协议书》,并于2005年12月26日指示王某生把一个22万元和一个1万元存入蒋某星的账户,由此可见,他是本案吸引王某生投资的总策划,总指挥,是本案当然的适格的被告。
        2、蒋某星也是本案当然的被告。从鲁某春2005年11月3号向蒋某星出具《承诺书》,2005年12月26日接收王某生23万元投资款,可以证明他跟鲁某春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共同合谋了王某生投资事宜。至于蒋某星在庭上声称,是王某生直接从他手里受让了该工程项目,那只是他单方面的说辞,蒋某星也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他的单方面说辞。且与王某生与鲁某春签订的《真诚合作协议书》相矛盾。
        3、叶某泉是本案当然的被告,叶某泉与鲁某春是喝了结拜酒拜了菩萨的兄弟,鲁某春倚靠叶某泉政法书记的地位承揽工程项目,在此次王某生投资工程过程中,叶某泉全程参与,深度参与,亲自起草《真诚合作协议书》,并以借钱名义和替鲁某春拿钱名义从王某生处拿钱,足以证明他与鲁某春、蒋某星是分工配合的关系。
        三、关于这31万元钱的法律定性问题,既然原被告都确认《协议书(草签本)》、《真诚合作协议书》所指向的工程项目最终没有入场施工了,那么,鲁某春、蒋某星、叶某泉从王某生处拿走投资此项目的31万元投资款就必须退还给王某生,拿着此款不退,没有法律依据。
        四、2018年9月14日,在公安人员叶某溪极力撮合下形成的所谓《协议书》,除了证明王某生一直在为追回投资款在向国家机关申请维权外,其他内容是违法和无效的,并不能成为阻止王某生起诉维权的障碍!
        此致
    湘阴县城南法庭

                                   代理人:邓琼泉   律师
                                           202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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