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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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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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合同纠纷
    所属分类:房地产与经济纠纷  发布时间:2022/10/18 阅读:68

     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学院技术开发合同一案二审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华公司)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与邵阳某某学院技术开发合同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庭审,现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一、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应该是:合同的履行义务应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谁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从某华公司与邵阳某某学院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看:此合同某华公司的合同义务是支付23万元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邵阳某某学院的合同义务是在2018年7月31日之前,申请专利2-3项;交付高强冷轧带肋钢筋生产线的升级改造完整二维图纸及三维数模一套;2-3项专利、完整二维图及三维数模必须符合此《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一条技术目标和技术内容的约定。
        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那么某华公司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自己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3万元研究开发经费;邵阳某某学院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自己按照合同约定申请成功了2-3项专利、向某华公司交付了高强冷轧带肋钢筋生产线的升级改造完整二维图纸及三维数模一套,并且还有义务证明这些专利和二维图及三维数模必须符合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如果邵阳某某学院能够证明,说明邵阳某某学院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说明邵阳某某学院没有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诉讼中,邵阳某某学院既没有举证证明它向某华公司交付了高强冷轧带肋钢筋生产线的升级改造完整二维图纸及三维数模一套,更没有证明高强冷轧带肋钢筋生产线的升级改造完整二维图纸及三维数模符合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第一条的约定。
        在一审诉讼中,某华公司提出鉴定申请后又撤销,基于二个原因,一是鉴定的材料资料应由邵阳某某学院提供,邵阳学院没有提供,怎么鉴定?二是此合同履行义务是邵阳某某学院一方的,邵阳某某学院有义务举证证明其交付的成果符合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标准;要鉴定也应该由邵阳某某学院提出鉴定的申请,来证明它研发出来的成果符合合同约定。
        一审判决把邵阳某某学院的是否履行合同义务的举证要某华公司来承担,把邵阳某某学院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举证责任也要某华公司来承担,并要某华公司承担此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显然是错误的。
        二、一审判决还武断地认为,某华公司交付研发经费的行为,是对邵阳某某学院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认可,这一点在法律上讲在情理上讲都是不通的。某华公司的付款行为,仅仅只能证明某华公司及时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不能证明邵阳某某学院及时全面履行了它自己的合同义务。如果某华公司及时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反倒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反倒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以后谁还敢及时全面的去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这不是助长合同当事人不要及时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吗?这与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和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三、邵阳某某学院这次组建的研发团队,从他们的学历学术水平看,不能达到履行合同的高度,另外,此前他们也没有相关的科研成果可以证明他们有履行此合同的能力,根据自由心证原则,也可以侧面证明邵阳某某学院没有及时全面履行合同。
        四、一审判决书说“某华公司、邵阳某某学院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双方虽对研究开发成果的交付时间和地点进行了约定,但未约定交付是否应当经签字确认,或如何确认研究开发的交付状态”,这其实是对这一合同的误读,此合同的第四条第(4)在乙方交付全部工程化成果、相关资料及设备运行基本正常3个月后完成全部合同付款。这就是对邵阳某某学院设计成果的交付确认标准的约定。邵阳某某学院设计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评判标准也有,就是此合同的第一条。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某华公司的上诉请求!

                                         代理人:邓琼泉 律师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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