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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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与其他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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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处理不对抗害善意第三人
    所属分类:人身损害与其他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3/9/6 阅读:71

     执行异议答辩书

        答辩人:袁某某,女,苗族,年  月  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   号,身份证号码:  ,电话:
        被答辩人:李某,女, 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西湖南路。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答辩如下:
        一、李某与杨某生于2016年登记结婚,于2020年4月协议离婚,袁某某借钱给杨某生的时间段是2017年至2019年,是发生在李某与杨某生婚姻存续期间,案涉被执行的房子是2018年购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该房属被执行人杨某生与被答辩人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杨某生有一半的产权,法院执行该房杨某生的那一半产权,被答辩人李某无权阻止,有法定协助执行之义务。  
        二、杨某生与李某为了逃避法律的执行,在2020年4月离婚的时候,故意将案涉执行的房屋约定给李某个人所有,这种规避法律追究的行为是违法的,是无效的,是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和袁某某这个善意第三人的。
        综上所述,李某的执行异议申请书所说的理由既缺乏事实依据,又缺乏法律依据,是想故意误导法院和法官,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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