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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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四,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所属分类:律师文集  发布时间:2014/4/27 14:46:33 阅读:1681

    三,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换言之,归责原则是加害人之所以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关键所在。依据通说,我国民法上关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如下四种: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为加害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之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才能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其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又称为不问过失原则或者危险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诉讼中加害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规定情况下才能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只不过将其过错之有无的举证责任倒置。
     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
     注意: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适用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中才能适用;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双方均无过错的,由造成损失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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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最重要的就是其构成要件,一项行为只有完全具备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才是侵权行为。依据我国通说,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以下4个:
     
            有权利受损害的事实
     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必须是权利受到损害,才构成侵权行为。
     在我国,必须是绝对权受到侵害,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三种。债权不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
     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财产损害可以是由侵害财产权而发生的,也可以是由侵害人身权而发生的,但精神损害原则上仅限于侵害人身权而产生的。
     
            有违法行为的存在
     首先要有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原则上应当是作为,不作为构成侵权行为只能是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而没有履行。
     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原则上,行为只要给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即为违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除其违法性从而不构成侵权行为:
     由于不可抗力而致人损害的;
     由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主行为等自力救济行为而致人损害的;
     履行职务的行为;
     受害人同意的,但是,人身权由于原则上受害人不得处分同意仍然构成侵权;
     行为本身构成无因管理的;
     第三人的过错。
    上述这些情形构成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非常复杂,我国现采取相对因果关系说,即有此行为通常会导致此种损害后果的。而无此行为则必然不发生此种损害后果,即为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里状态,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结果;过失,是指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能够避免损失的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的心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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