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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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特殊侵权行为
    所属分类:律师文集  发布时间:2014/4/27 14:47:58 阅读:1683

    五,特殊侵权行为
     (一)为他人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
     现代民法奉行个人主义,而个人主义的必然逻辑结果即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对于他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自己责任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形下,法律基于一定的理由将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失转移给非造成该损失的他人。对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如下几种情形:
     职务侵权行为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此,现在由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故不详论。

          (二)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
    1.构成要件
    (1)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2)必须是该工作人员履行其职务的行为;
    (3)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法律后果
    由法人或者其他承担法律责任,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该工作人员追偿。

         (三)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1,必须和他人存在雇佣关系。2,必须是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3,必须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遭受损害。
    法律后果
    (1)致他人损害的。
    ①由雇主承担责任,雇主承担了责任之后再向雇雇员追偿。
    ②雇员所遭受的损害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员自己受损害的。
     雇员所遭受的损害非由第三人所导致的,该项损失由雇主承担。
     雇员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第三人所导致的,由该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补充责任。即该雇员即可请求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受损害的,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必须是为他人提供帮工 人。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活动。
     必须致他人损害或者帮工人自己受有损害。
     损害必须是发生在帮工的过程中。
     法律后果
     致他人损害的。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就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遭受损害的。
     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被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父母离婚的,由与该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
     该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精神病医院生活的,该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该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精神病医院生活的,其自身受有损害的,该单位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
     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教唆人单独承担责任。
     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由教唆人承担主要责任,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
     未成年人侵权时责任承担的特殊情形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的,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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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其要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保护受害人不受损失和一般人的行为自由之间得到恰当的平衡。但是,现代工业社会,有的营业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随时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而营业持有人又往往不具有过错。鉴于其从事该种营业活动享受利益应当承担损失并其有承担损失能力,故法律特别规定在某种情形下无须行为人有过失,就应对该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
     承担责任的主体及请求权基础
     可以对生产者直接要求损害赔偿,其基础只能是侵权行为。
     可对销售者直接要求损害赔偿,其基础可以是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违约行为,此时构成责任竞合,由权利人选择行使。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必须是从事高度,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造成他人损害的;
     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只有一项,即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若受害人没有故意,即便是有重大过失也不能免除行为的民事责任。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
     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
     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3年。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免责事由
     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承担责任的主体
     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行为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必须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
     必须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
     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须有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的主体
     承担责任的是施工人而不是发包人。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注意: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上述情形,所有人和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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