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律师——邓琼泉简介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师,必需勤于和善于学习,拥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免得书到用时方恨少。三,作为品牌律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事技巧,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要能够把丰富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办案处事过程中,这要靠日积月累。四,作为品牌律师,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把客户的事胜于自己的事来办,这样客户才会对本律师放心。五,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才有一份收获。六,作为品牌律师,要有广博的人脉基础,跟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有绵密的关系,这样,办起案来才能游鱼得水,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本律师同时拥有的一个优缺点就是,为人低调,不浮夸,很务实。说它是缺点,有这种性格和作风的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没信心,没底气,……[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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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共同侵权行为
    所属分类:律师文集  发布时间:2014/4/27 14:49:16 阅读:1761

      七、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
     概念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
    2,构成要件
     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过错。共同过错包括:
     共同故意
     共同过失
     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若两个人的行为直接结合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的,也构成共同加害行为。若两个人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各自承担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相同的。
     共同侵权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
     法律后果
     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由全体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概念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均实施了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只有其中一个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无法证明何人为加害人的情形。
    构成要件
     两个以上的人均实施了可能导致他人损害的行为;
     只有其中一个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无法证明是何人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该两个行为均有过失。
     后果
     各个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两个人同时从四楼往下抛石子,行人丙经过时被其中之一打伤,但无法证明是甲还是乙所抛石子所伤,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此时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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